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小平,化名冯晓、冯筱,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附**号,暂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售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号院、3号院、6号院及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等地的房产为由,将租赁来的房产出售给王某甲、熊某某等被害人,骗取王某甲、熊某某等被害人购房款、购车位款等共计人民币(下币种同)804.438万元;以能低价购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7号院经纬花园在建房产为由,骗取赵某甲、徐某某、张某甲、沙某甲等被害人购房款、购车位款等共计2421.18万元及丹尼斯购物卡10余万元,上述两项共计3235.618余万元。所得款项被冯某某用于支付房租、购房、购车、购买珠宝首饰、购买理财产品、个人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房产为由,骗取王某甲、王某乙夫妇25.394万元。2007年,冯某某租赁许某甲位于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2号楼2单元803号的房产一套,后将该套租赁的房产交给王某甲,并以补交房款差价为由骗取王某甲12.644万元,以上共计骗取王某甲夫妇38.038万元。
2.2005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吕某某出售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购房款33万元。2007年7月,冯某某租赁杨某甲位于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2号楼1单元501号的房产一套,将该套租赁的房产交给吕某某,并以补交房款差价等为由骗取吕某某5.5万元,以上共计骗取吕某某38.5万元。
3.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出售经三路2号院3号楼2104号、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2号楼2单元1603号房产为由,先后骗取崔某甲、崔某乙购房款、购车位款共计110万元。上述两套房产系被告人冯某某分别从关某某、石某某处租赁。
4.2006年10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程某某出售纬二路16号院1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为由,骗取程某某共计16万元,后冯某某谎称帮助程某某将房屋出租,向程某某支付租金1万元。该套房产系冯某某从范某某处租赁。
5.2007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常某某位于经三路2号院1号楼1204号的房产一套,后冯某某将该套租赁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熊某某,骗取熊某某购房款30万元。
6.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尹某某、许某乙夫妇出售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2号楼2002号房产为由,骗取尹某某夫妇购房款、购车位款共计47.7万元。该套房产系冯某某向王某丙租赁。后因王某丙将该套房产收回,冯某某又租赁郑某某位于经三路6号院1号楼1502号的房产一套,以调换房产为由将租赁的1502号房交给尹某某夫妇。
7.2007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房产为由,骗取李某甲购房定金5万元。2008年前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关某某租赁李某乙位于经三路2号院3号楼2001号房产一套,将该租赁的房产出售给李某甲,并于2010年2月收取李某甲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共计骗取李某甲25万元。
8.2008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石某某位于纬四路18号院经纬花园2号楼2单元1603号房产一套,后将该套租赁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李某丙,骗取李某丙55万元。后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帮李某丙将房屋出租,支付李某丙租金共计16万元。
9.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向被害人张某乙出售房产等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乙购房款67.5万元。2009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申某某位于经三路6号院1号楼1205号房产一套,将该套租赁的房产交给张某乙。2012年8月,冯某某以补交房款差价为由,骗取张某乙7.8万元,以上共计骗取张某乙75.3万元。
10.2010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王某丁位于经三路6号院1号楼705号的房产一套,后冯某某以帮人转售房产为由,将该套租赁的房产出售给李某丙之兄被害人李某丁,先后骗取李某丁、李某丙购房款共计73万元。
11.2010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李某戊位于经三路6号院1号楼1202号的房产一套,后冯某某以帮人转售房产为由,将该套租赁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沙某甲,先后骗取沙某甲购房款等共计124万元。
12.2011年前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关某某租赁温某某位于经三路2号院3号楼2004号的房产一套,后冯某某以帮人转售房产为由,将该套租赁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毛某某,先后骗取毛某某购房款共计84万元。
13.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帮人转售经三路3号院戊小区西号楼18层西户房产为由,骗取沙某乙、杨某乙夫妇共计104.9万元。该套房产系冯某某从张某丙处租赁。
14.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售纬二路7号院经纬花园在建房产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购房款55万元、杨某丙购房款114.4万元,以上共计169.4万元。
15.2016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售纬二路7号院经纬花园7号楼在建房产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甲90万元、徐某某109万元、王某戊104.4万元、王某己105万元,以上共计408.4万元。
16.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售纬二路7号院经纬花园7-10号楼在建房产为由,取得被害人沙某甲及沙某甲多名亲友信任,先后骗取沙某甲、张某丁、张某戊夫妇、王某庚、赵某乙夫妇、张某己夫妇、王某辛夫妇、杨某乙、张某庚、赵某丙、魏某甲、杨某丁、李某己、王某壬、魏某乙等被害人购房款、车位款等共计1843.38万元及丹尼斯购物卡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房屋租赁协议、搬迁安置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扣押清单、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凭证及交易明细等书证;3.常某某、杨某甲、石某某、申某某、李某戊、肖某某、陈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关某某等证人证言;4. 王某甲、吕某某、崔某甲、崔某乙、程某某、熊某某、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丁、沙某甲、沙某乙、张某甲、杨某丙、赵某甲、徐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张某丁、张某戊、王某庚、赵某乙、张某己、王某辛、杨某乙、张某庚、赵某丙、魏某甲、杨某丁、李某己、王某壬、魏某乙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审计报告;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利会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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