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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2016623日,冯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131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家中向被害人莫某某谎称其能帮助莫某某解封“泰目谷”账户,莫某某信以为真,冯某某便以解封需要红包、服务费等费用骗取莫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3201元,并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 号附近将冯某某抓获,当场从冯某某身上扣押白绿色OPPO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害人莫某某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现场方位图、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信息、释放证明和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以解封“泰目谷”需要红包、服务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32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记员:梁玲、冯程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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