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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易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易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成都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路**社,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5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7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6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2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620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614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该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6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108日被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雪,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小利,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广汉市**路**段**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冯某某、王雪、黄小利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飞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20年9月8日、9日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与王伟(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中心租住地,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向林晋平、胡澄月(二人均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

2.2018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易某与王伟在成都市成华区**中心租住地,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向林晋平、胡澄月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

3.2018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易某与王伟在成都市成华区**中心租住地,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向林晋平、胡澄月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

4.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易某、王雪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租住地,以约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

5.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易某、王雪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租住地,以约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

6.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家中,将从被告人易某、王雪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进行分装后,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小利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7.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小利在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深圳路美庐酒店外,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7克。

8.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车牌号川F2H***的白色POLO轿车及其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的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608.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15克;从被告人易某、王雪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室的租住房中查获甲基苯丙胺0.28克;从被告人黄小利身上及其位于四川省广汉市**路**段**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0.68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肖飞等人挡获,并从肖飞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2.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王雪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利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飞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肖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王雪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小利、肖飞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汉市**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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