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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联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423号

被告人冯某联(绰号“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冯某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联在向“阿某某”和“捞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后,先后6次向购毒人员萧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贩卖。其中,向萧某某贩卖2次,刘某某贩卖4次。

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联先后2次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岗**巷**号一路边,以人民币350元到450元不等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

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联先后2次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岗**巷**号一路边,以人民币350元到450元不等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

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联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萧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到白云区竹料镇之间的旧广从路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萧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0.5克。

2019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联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萧某某联系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到白云区竹料镇之间的旧广从路路边,以人民币112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萧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2.5克。

2019年4月10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良城东二路一厂区抓获被告人冯某联,当场扣押被告人冯某联所驾驶的粤DR****雅阁牌小汽车1辆,并在该车内起获并扣押白色晶体38包(编号01-38)、电子秤1台、手机1台。经称量和鉴定,上述编号01、01、05-38号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52.46克,编号03、04白色晶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联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联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1230

附:

1.被告人冯某联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粤DR****小汽车1辆、白色晶体38包、电子秤1台、手机1台)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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