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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65号附1号九棵松装饰公司,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378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冯某于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3号附18号“寻个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会议室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冯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峰

检察官助理:陈杰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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