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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源源、孙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冯源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区**委**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当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销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理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朝鲜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1********,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邨**栋**单元**)。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室。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21988********,蒙古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悦**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伊春市汤旺河区)。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2********,苗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源源、孙某甲、史某甲、张某甲、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战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刘某丙、王某甲、欧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20日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王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2014年8月21日该公司登记为私募资金管理人,成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2014年10月19日、2015年3月2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变更为丁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已起诉),王某乙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决定公司的人员机构配置、工资数额、提成比例、集资钱款用途。**公司管理层设有董事长、总经理、行政副总、财务总监、项目总监、销售副总、客服总监;销售部下设销售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另有哈尔滨分公司、大庆分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密山分公司。

**公司成立后,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网路等途径公开宣传该公司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8%-14%的固定年化基准利率、保本保息、高额回报率,通过签订于集资参与人签订入伙协议、委托协议书、投资履约担保函、转让协议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权投资金。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冯源源到**公司工作后参与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并担任**公司销售**部及销售**,负责本部门的管理、组织销售活动、完成销售业务,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部门的集资总额领取管理津贴。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孙某甲来到**公司工作后参与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并担任**公司开发区销售**,负责本团队的管理、组织销售活动、完成销售业务,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部门的集资总额领取管理津贴。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史某甲、张某甲、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战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刘某丙、王某甲、欧某某分别先后担任**公司**员,负责宣传理财产品,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人吸收的集资数额领取2.5-3.5%的绩效津贴。

黑龙江城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认购金额5,384,028,000.00元,认购21016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合计4,738,581,180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中显示兑付|到期的金额2,503,366,162元,显示基金利息|利息的金额360,169,288.75元,其他108,485,119.14元,主营业收入扣减主营业成本后差额为1,766,560,610元;购入固定资产269,66,993元,长期投资274,276,846元,短期投资24,202,090元,应收款项610,146,463.19元,工资支出87,394,528.18元,提成、补点、奖励、管提成支出271,975,598元,其他支出43,017,077.40元,截止2018年8月库存现金余额65,899.23元,银行存款余额1,049,589.47元,其他存款-北京**基金39,230,000元,运营费用113,722,408.81元,合计1,492,047,493.28元。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后(含2018年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2,252,070,000元。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冯源源的客户认购金额 65,560,000.00元,认购139人次;该数据中冯源源认购金额1,390,000.00元,认购12人次,扣减冯源源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64,170,000.00元,认购127人次。扣减冯源源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 64,17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8,090,000.00元,认购84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6,080,000.00元,认购43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范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2,640,000.00元,认购26人次;该数据无范某某及其配偶(李某某)认购数据。客户经理为范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2,64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60,000.00元,认购1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580,000.00元,认购25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刘某乙的客户认购金额3,970,000.00元,认购11人次;该数据中无刘某乙认购金额。体现客户经理为刘某乙的客户认购金额3,97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570,000.00元,认购6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400,000.00元,认购5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张某乙的客户认购金额1,450,000.00元,认购17人次,该数据中张某乙认购金额250,000.00元,认购4人次,扣除张某乙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1,200,000.00元,认购13人次。扣减张某乙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20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950,000.00元,认购10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50,000.00元,认购3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刘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 5,120,000.00元,认购22人次,该数据中刘某甲认购金额8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除刘某甲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5,040,000.00元,认购21人次。扣减刘某甲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5,04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500,000.00元,认购5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540,000.00元,认购16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朴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6,790,000.00元,认购58人次,该数据中朴某某及其配偶(杨某某)认购金额100,000.00元,认购2人次,扣除朴某某(音)及其配偶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6,690,000.00元,认购56人次。扣减朴某某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 6,69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120,000.00元,认购16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5,570,000.00元,认购40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在王某丙名下的客户投资均为史某甲的客户。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史某甲及王某丙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6,110,000.00元,认购54人次;该数据中史某甲、王某丙及其配偶(史某乙)认购金额3,660,000.00元,认购5人次;扣除史某甲、王某丙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12,450,000.00元,认购49人次。扣减史某甲、王某丙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2,45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290,000.00元,认购12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1,160,000.00元,认购37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孙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 19,490,000.00元,认购64人次,该数据中孙某甲认购金额 160,000.00元,认购3人次,扣除孙某甲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19,330,000.00元,认购61人次。扣减孙某甲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9,33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3,530,000.00元,认购32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5,800,000.00元,认购29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战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3,020,000.00元,认购22人次,该数据中战某某认购金额 300,000.00元,认购2人次,扣除战某某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2,720,000.00 元,认购20人次。扣减战某某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2,72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050,000.00元,认购8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670,000.00元,认购12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张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10,400,000.00元,认购30人次,该数据中无张某甲认购数据。扣减张某甲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0,53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均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朱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1,410,000.00元,认购16人次,该数据中朱某某及其配偶(沈某某)认购金额400,000.00元,认购4人次,扣除朱某某及其配偶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1,010,000.00元,认购12人次。扣减朱某某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01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均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为刘某丙的客户认购金额42,550,000.00元,认购82人次,其中刘某丙认购金额8,280,000.00元,认购14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为欧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13,950,000.00元,认购43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为王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14,790,000.00元,认购29人次。

经侦查,被告人冯源源、战某某、范某某、张某乙、朱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史某甲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朴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刘某丙、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局《关于移送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线索的函》及案件移送交接单、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小组《关于转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函》及中国**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黑龙江**贸易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资金流向异常情况的报告》、**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黑龙江**贸易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的报告》,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有关私募资金的登记证书,包括黑龙江省**协会会员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公司管理制度、营销人员架构图,**公司账簿,投资合同及相关合同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孙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乙、丁某某、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源源、孙某甲、史某甲、张某甲、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战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刘某丙、王某甲、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源源、孙某甲、史某甲、张某甲、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战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刘某丙、王某甲、欧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张某甲、朴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刘某丙、欧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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