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四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从他人处学习了制作假币的流程和技术,获得了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电子模版一套、丝印模版4套,后又从购买了纸张、油墨、打印机等物品。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用的曲靖市**区**小区*幢*楼*号房屋内,使用购买的电脑、打印机、“防伪纸”、油墨等设备、原材料,伪造面值20元、50元的人民币,至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依法查扣的假币共计20767张,总面额425630元,其中可冒充真币使用的成品50元版人民币343张,总面额17150元,20元版12406张,总面额248120元;半成品20元版8018张,总面额160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电脑、打印机、丝印模版、打印纸、卡尺、裁纸刀、假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通快递回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假币收入凭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犯罪工具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委托书、网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6.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程某、常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货币总数量20767张,总面额4256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冲林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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