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123号
被告人冯永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723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阳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周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5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江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永康、周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始,被告人冯永康、周某在本市白某某**街**村**路**号**汇**层**房内,聘请同案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均另案起诉)担任培训总监、客服、财务负责人,以注册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线上“**”APP以投资返现、奖励介绍他人投资等方式吸收会员投资;通过线下投资成为普通会员、普通创客店、豪华创客店、分公司等层级,以交纳入门费加入,通过发展人员为下线,并按一定层级排列,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经鉴定,该平台的总会员数为25570个,平台订单总数为34988个,其中状态为“已支付”且“未删除”的订单数为25937个,此25937个订单的实际付款(含运费)金额是4088428.34元。该平台会员的最大层级是18层,共有418个会员的层级达到3层且下线会员数达到30个。经审计,通过“**”APP申请提现涉及人数1354人,支出人民币2376051.62元。
被告人冯永康、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叶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永康、周某及同案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永康、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康、周某结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永康、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冯永康、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冯永康、周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莹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永康、周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十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十九张、固态硬盘六个、U盘一个。
3、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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