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冯正前,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正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冯正前窜至赤水市城区,盗窃财物价值2,923.00元。
1、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冯正前窜至赤水市荷塘路46号习水羊肉粉馆,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凳子上钱包内的1,005.00元钱盗走。
2、2020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冯正前窜至赤水市荔园路78号西侧单行道,将被害人李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VIVO X2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18.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冯正前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冯正前处扣押手机二部、人民币692.00元。2020年2月12日,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正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正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冯正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正前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正前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大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正前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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