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905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苑**号附**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进入泸州市江阳区肖巷子50号NEWFOUND服装店,后在服装店柜台处盗窃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和人民币27元,被告人冯某将所盗苹果平板电脑以100元人民币价格予以销赃。
2.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进入什邡市鑫鑫书店内,在收银台处盗走一铁皮箱,后将箱内人民币2000元盗走。
3.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进入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蔓姿鞋店”内,在该鞋店收银台处盗窃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和人民币2500元。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于2020年6月17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冯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所盗苹果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甘 可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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