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路**里**号楼**门**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外环东路张贵庄铁路立交桥西侧被害人郝某某的俊达模板租赁站内,与郝某某签订钢管租赁合同,骗取其信任,后将租赁的钢管66469.5米、扣件10个变卖。经计算,郝某某被骗物品价值62.85万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租赁合同、提货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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