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冯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里**号。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原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及值班律师袁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搜索库存布料经销商信息并获取联系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何某某、颜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12300元,后又从王某某经营的无锡市**印染有限公司处,谈妥以人民币66944元的价格先后两次骗取库存布,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将库存布料转卖给刘某某,得款人民币451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作个人挥霍。经鉴证,涉案物品价格6844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搜索库存布料经销商信息,获取服装库存面料回收商家钟某某的联系方式,后以做库存布料中介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1000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搜索库存布料经销商信息,获取何某某联系方式,后以做库存布料中介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冯某添加被害人颜某某微信,后冯某以卖库存布料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以他人需要库存布料为由,从王某某经营的无锡市**印染有限公司,谈妥以人民币41600元的价格骗取库存布料(经鉴定,库存布价值人民币43100元),采用高进低出的手法,以人民币31000元的价格将布料转卖给刘某某,得款后用作个人挥霍。
5.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冯某以他人需要库存布料为由,从王某某经营的无锡市**印染有限公司,谈妥以人民币25344元的价格骗取库存布料(经鉴定,库存布价值人民币25344元),采用高进低出的手法,以人民币14100元的价格将布料转卖给刘某某,得款后用作个人挥霍。
案破后,扣押被告人赃款11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人口信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里**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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