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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诈骗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冯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冯某多次邀约李某某到普定。2018年9月6日16时许,二人相约在安顺市普定县城区内见面,见面后冯某称自己名叫“杨丽”,并谎称当天是其本命年生日,提出要让李某某为自己购买衣服。随后冯某驾驶大众轿车,载着李某某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六合时尚衣服店,诱骗李某某为其购买了21042元的衣服、皮鞋、香水等物品。二人驾车回到普定后,冯某又以车辆加油、购买烟酒、内衣为由让李某某为其付款、转账1648元。随后冯某借故离开并独自返回服装店将购买的物品进行退货,因店内现金不足店员将其中9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冯某。李某某发现冯某联系不上后察觉到自己被骗,遂报案至公安机关。2018年10月10日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与花园街路口将冯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冯某家属代其赔偿李某某22714元,李某某对冯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温某、王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李某某、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仕熙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冯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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