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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街镇**号**楼。2009年7月30日,冯某某因犯绑架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广宁县南街镇金碧花园小区大门旁、大坪岗路口美宜佳商店旁的小巷、木林村路口、旭日名都小区大门旁、鸣翠花园小区B区大门旁等地点,多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成、冯某元、李某某、卢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

2020年1月10日,冯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去到广

宁县南街镇大坪岗路口美宜居商店旁边的小巷与吸毒人员冯某元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搜查,侦查人员在冯某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搜获24小包疑似毒品(共重3.8克)等物品。经鉴定,在上述24小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内附光盘陆个)。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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