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现租住南漳县**镇**号**附近。曾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11月28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13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湖北省神龙架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在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四组刘某某家盗窃一头约40斤重白色家猪。刘某某发现家中被盗,随即骑车追赶,并联系村民曾某某帮忙拦截。二人抓住冯某某后报警,并将冯某某交给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民警。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某某盗窃的家猪价值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破案后追缴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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