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被告人冯某甲先后利用手机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到**镇墟王某某的维修店进行焊接枪管,制造改装一把射钉枪支;2018年间,被告人冯某甲在万宁市**镇**村委会的田地处捡到一把枪支拿回家藏放。2020年8月2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冯某甲家抓获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主动上缴了其制造的一把射钉枪和捡到的一把射钉枪及七根枪管。经鉴定,两把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枪支2把、枪管7根、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网上购买枪支配件截图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穆敏
书 记 员: 许婷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冯某乙,联系电话:1878995****);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手机1部随案移送,涉案枪支2及枪管7根暂保存万宁市公安局龙滚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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