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赌博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3日每天9时许至15时许,冯某乙(已判决)在冯某丙(已判决)的小卖部组织附近的村民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数达到十多人,冯某乙从中抽头渔利。冯某乙以每日1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冯某甲为赌场望风。至案发时止,冯某乙非法获利6000元,冯某丙非法获利800元,冯某甲非法获利8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冯某甲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患有神经症,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赌资;4、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赌博罪中只是望风,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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