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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冯某甲通过微信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每一期收取投注后再上报给唐某某(另案处理)或银河国际六合彩网站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7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塘坦将被告人冯某甲抓获,并在该村冯某甲家中搜获二张六合彩投注单据。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冯某甲收受吴某某、冯某乙等多人投注金额共126952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出上述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唐某某吴某某、冯某乙等14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冯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9册、光盘17张和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冯某甲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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