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冯某甲,常用名冯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局**站**,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速办驾驶证、酒驾、吊销,各种疑难杂症”的虚假信息,并经过多人转发,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8500元。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解除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给张某某办理驾驶证解除吊销事宜。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退还给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无理由拒绝退还剩余钱款;
2.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出租车准驾证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承诺给某某某办理出租车准驾证事宜。某某某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无理由拒绝退还钱款;
3.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保票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500元,并承诺给杨某某办理驾驶证保票事宜,且不需要考试。杨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无理由拒绝退还钱款;
4.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保票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承诺给丁某某办理驾驶证保票事宜,且不需要练车、考试。丁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退还给丁某某人民币1500元,无理由拒绝退还剩余钱款;
5.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保票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给刘某某办理驾驶证事宜,且不需要练车、考试。刘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无理由拒绝退还钱款;
6.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科目三保过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承诺给许某某办理驾驶证科目三保过事宜。许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退还给许某某人民币1500元,无理由拒绝退还剩余钱款;
7.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保票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承诺给孙某某办理驾驶证事宜,且不需要练车、考试。孙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冯某甲退还办事钱款,冯某甲无理由拒绝退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冯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某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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