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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3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通过在微信平台发布广告谎称可帮人办理贷款或者提升贷款额度,然后收取需要办理贷款或者提升贷款额度的人的手续费和激活费为由,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268元(微信转账)、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268元(微信转账)、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11548元(扫二维码支付)。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乙、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9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炫紫色meitu手机一台、银色三星手机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台、咖啡槟色苹果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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