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2281981********,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2007年7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O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卢某某、冯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于2015年8月1日,在我区**街道**街**麻将馆内,手持砍刀、水管等工具与林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生斗殴,其中,致张某甲左肱骨近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两处以上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被告人冯某甲于2016年1月8日23时许,在我区**街道**KTV的总统房内与老乡庆祝冯某丁(已判刑)的生日时,因不满工作人员禁止他们在包厢内乱扔蛋糕而心生不忿,故由冯某丁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冯某甲以及卢某某、冯某乙、覃某某、田某某、冯某戊(均已判刑)等20多人随意殴打**工作人员和打砸店内物品。经鉴定: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致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某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损失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737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冯某乙、田某某、冯某戊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冯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冯某甲为了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和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玉洁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甲现居住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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