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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窝藏、包庇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村人,住本村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又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冯某甲之子冯某乙(已判)在藁城区**乡村犯交通肇事罪后逃匿在逃匿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为冯某乙租住房屋,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明知冯某乙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检察官助理:邢鹏勃



20208月24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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