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又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冯某甲之子冯某乙(已判)在藁城区**乡村犯交通肇事罪后逃匿,在逃匿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为冯某乙租住房屋,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明知冯某乙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检察官助理:邢鹏勃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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