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甲在沅陵县**镇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得1386元现金、一条重约20克的黄金项链、一部iphone5S手机和一部LeBestF8手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翻窗进入沅陵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盗得1200元现金和一条重约20克的黄金项链;
2.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冯某甲爬墙翻窗进入沅陵县**镇**村**组被害人冯某乙家中,在其家中盗得186元现金、一部iphone5S手机和一部LeBestF8手机。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沅陵县**镇**村**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盗得的一部iphone5S手机和一部LeBestF8手机被依法扣押,该两部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的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国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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