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冯某甲(自报),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杨某甲、粟某某、冯某乙(后三人已判刑)预谋盗窃后,驾车去到本市桥头镇李屋村盛景三鸟市场2区38号附近,由粟某某与冯某甲使用梯子翻墙进入该市场内,杨某甲、冯某乙在外接应,将被害人朱喜梅摆放在该处的羊毛约40袋(每袋约60斤,共价值约120000元)盗走。作案后,杨某甲四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朱喜梅的陈述,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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