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0月1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行至景泰县一条山镇烟草公司旁边巷道内王某甲的租房,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机,盗窃王某甲租房内一部VIVOX21手机和50元现金。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VIV0X21手机价格为2248元,盗窃总价值2298元。2020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行至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路中段王某乙的租房,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盗走王某乙的衣服裤子、一部OPPOA9X智能手机和9080元现金。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OPPOA9X手机价格为1170元,盗窃总价值10250元。以上两起盗窃案,盗窃总价值12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杨淑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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