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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临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路与**路交岔路口民房后门巷子处,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雷致牌女式电动摩托车。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吴某甲。经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炳添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居住于贺州市八步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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