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0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嵩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嵩明县**镇嘉丽泽恒大养生谷2号路旁绿化带内盗窃正在施工的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防水电力电缆64米(型号规格FS-VV,0.6/1KV,4*6)藏匿家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格为1280元。
2.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嵩明县**镇嘉丽泽恒大养生谷综合运动馆旁施工围栏内盗窃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防水电力电缆70米(型号规格FS-VV,0.6/1KV,4*2.5)、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防水电力电缆25米(型号规格FS-VV,0.6/1KV,4*4),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藏匿在嘉丽泽2号路旁绿化带内;又将陈某某停放在嘉丽泽2号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黑色钱江牌,型号QJ125-11,车牌号码云******,车辆识别号LBBXEJB05BB387794,发动机号11070458)盗走,并电话联系其父亲冯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盗窃的电缆线及摩托车拉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电缆价格为1050元,被盗二轮摩托车价格1400元。
3.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嵩明县**镇嘉丽泽员工公寓电动车停车场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台铃牌、车牌号码0222231,车架号585221489247147,电机号TLANEVEK0007576),骑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400元。
4.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嵩明县**镇嘉丽泽员工公寓电动车停车场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黑色锡特牌、车牌号码1710003,车架号825021612165809,电机号TGCVDW1611044068),骑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锡特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490元。
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牛栏江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甲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委**村**号的家中查获被盗车辆及电缆。
2019年11月25日,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11月25日,黑色钱江牌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11月28日,黑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丁某某;2020年1月9日,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防水电力电缆70米、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防水电力电缆25米、散装电缆64米发还被害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嵩明县**镇嘉丽泽恒大养生谷项目园建工程项目经理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冯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坤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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