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48岁,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其中2020年8月6日至11月10日,属于***医学鉴定期限),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窜至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区内佰乐庭桌球店内,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朱某某摆放在店铺内一条泰国奥魅(UNIQUE)桌球杆1支及配件(后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928元)。
2020年7月31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佳丽商场的路边将被告人冯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冯某甲称其患有***;2020年11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涉嫌盗窃一案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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