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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与麻城市**镇**村**村民冯某乙系堂兄弟。2020年9月14日晚上,冯某乙因琐事与冯某甲的父亲理论,继而发生冲突,冯某甲得知此事后从麻城市城区赶回麻城市**镇,欲向冯某乙讨要说法,被公安民警及时制止。第二天早上5时许,冯某甲来到冯某乙家门前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冲突致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冯某甲持啤酒瓶将冯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冯某乙头面部及乳突部皮肤裂伤,累计长27.5cm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4.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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