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4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邳州市港上镇服装大世界北面大静家女装店门前,因琐事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冯某甲透过玻璃门缝拽着田某某头发来回拉扯,致田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甲等人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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