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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城路与舜水北路路口东侧的美购超市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邵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冯某甲采用脚踢、拳头打的手段将被害人邵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其颅内出血后昏迷。经余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没财物专用票、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徐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余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2020224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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