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凉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在凉州区**镇**村**组**道内,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冯某乙二人因车辆让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赵某某在冯某甲左侧大腿踢了一脚,冯某甲用拳头在赵某某左眼部位打了一拳,致赵某某左眼受伤。继而冯某甲与冯某乙相互撕扯并互相殴打对方,被在场人员拉开,冯某甲用拐杖、石头等物将冯某乙驾驶的甘HK****号白色汉兰达车左侧倒车镜、前挡风玻璃砸毁。2020年4月27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18日,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一辆丰田牌(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4月4日的损失价格总计认定为人民币419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遇事不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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