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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9时许,梁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在宜阳县**镇**村二人家附近发生争吵,后梁某某丈夫冯某乙、儿子冯某甲、儿媳范某某到场,与张某某及其家人冯某丙、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厮打,造成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等损伤。经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冯某甲的行为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乙、冯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冯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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