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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7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柘城县邵园乡冯堂村西地,因土地地界和冯某乙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冯某甲用拳头将冯某乙左手打伤。经鉴定冯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邢某某、王某某、冯某丙、冯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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