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昌黎县**乡**村自己家中,因心烦而发泄不满情绪,用打火机将前门房内堆放的饲料袋、地毯和纸壳等物点燃,引起大火,后被本村群众和消防大队人员扑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证人冯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故意在自家前门房放火,后被群众和消防大队人员及时扑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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