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20日,陈某某、熊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工业区菜市场旁边一门面内开设“三公”赌场,因小混混闹事,陈某某为使赌场能继续经营,让出20%股份给被告人冯某甲及伍某某、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寻求庇护,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两天后,王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在赌场闹事,伍某某、冯某甲等人出面解决。事后,伍某某、冯某甲等人向陈某某索要了60%股份,且伍某某安排熊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抽水”。6月2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至被查获时止,该赌场共“抽水”约15000元,冯某甲分得1000余元。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提供其在冷水滩区宝丽金KTV隔壁的一间私人会所给熊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多次,每次收取场地费800元,共获利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熊某某、伍某某、王某某、易某某、郑某某、冯某乙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3.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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