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户籍地和现住址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七迳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被告人冯某甲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的家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在场参与“鱼虾蟹”赌博的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8人,缴获麻将台三张、麻将两副、“鱼虾蟹”一张、印有鱼虾蟹图案的骰子两颗等赌博用具。经查实,2019年4月开始,冯某甲在其家中开设麻将室给参赌人员进行打麻将或“鱼虾蟹”赌博。冯某甲根据每台的输赢情况抽头渔利,从四月份至今,冯某甲平均每天抽水约60元,每月获利约1800元,一共获利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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