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至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仕林街格林豪泰酒店,因入住登记琐事而打砸酒店财物并持刀追逐、拦截酒店工作人员及路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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