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62********,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生产水泥预制品、石棉瓦,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1年7月,因兴建**大市场,**大市场建成指挥部与周某甲签订协议,要求周某甲在7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大市场的临时搭建房,指挥部安置周某甲及其子周某乙、女周某丙每人1直24平米的地基。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冯某甲以拆迁安置未补偿到位为由,独自一人或者伙同其女周某丙、子周某乙5次进京非访,1次冲击广丰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会会场(人民法院会议室),期间产生接访费用85,338.7元。迫于信访、稳控压力,**街道于2009年12月以拆迁费的名义补偿冯某甲10000元,于2010年3月以临时搭建房损失费的名义补偿冯某甲6320元,于2010年9月24日,与冯某甲方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安置96平米地基【按规定安置3人72平米,现多安置1直24平米地基(价72000元)】,补偿拆迁费13977.6元)。冯某甲及其家人保证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再次上访或者提出无理要求。
2、自2011年9月起,冯某甲以**大市场建设震裂其房屋以及2010年安置的2直地基分给其次子周某丁,而其长子周某乙没有分到地基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坏的房屋和给周某乙另外安置2直地基,其无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独自一人或者伙同其女儿周某丙、儿子周某乙5次进京,其中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次被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赴省非访,产生接访费用78373元。同样迫于信访、稳控压力,**街道于2012年11月以外墙粉刷费的名义补偿冯某甲18000元,于2015年8月13日,与冯某甲签订了《协议书》,补偿冯某甲56600元,冯某甲保证以后不到任何机关、单位上访。
3、2017年4月,**棚户区改造,拆除了冯某甲的房屋,**社区**理事会另行安置冯某甲4直地基,冯某甲要求多安置4直地基,其无理没有得到满足。11月,冯某甲进京非访,在南昌被劝回。2018年2月2日,冯某甲又到北京非法上访,在天安门下跪哭闹,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并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产生接访等相关费用155945元。2018年3月27日,**社区**理事会与冯某甲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规定冯某甲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缴清的地基补差及择位赞助款506000元,剩余287l33.35元同意缓缴。冯某甲及其家人保证不再向任何机关、单位上访。但至案发时冯某甲仍未缴纳这笔款项。
4、2019年8月9日,冯某甲、周某甲等人又购买车票准备进京上访,在赴南昌被劝返,期间产生接访费用4166元。8月17日,冯某甲又到居委会提出,其在**临时搭建房拆除之后没有安置地基,要求居委会现在补偿其24平方地基,并扬言如果不同意补偿,就要到北京上访,死在中南海,叫居委会的干部去收尸。
5、2018年9月份,冯某甲将废弃的泡沫砖、石棉瓦等垃圾堆放到门口人行道上,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出行,周边居民多次与其交涉,要求其清理掉垃圾,冯某甲拒不清理,居委会干部多次到冯某甲家中做工作,提出帮她清理垃圾,冯某甲拒绝,要求居委会必须补钱给她,如没有得到钱就被清理,就要到北京天安门上访。**居委会被迫补偿冯某甲泡沫砖1100元钱,冯某甲才同意**居委会安排环卫工人清理其门前的废弃泡沫砖、石棉瓦。
6、2019年4月份,冯某甲将废弃的建筑垃圾和废弃木板、废弃家具、废弃毛竹等杂物堆放在其门前,**居委会去清理垃圾,冯某甲阻拦,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需要,**居委会对冯某甲门前废弃物进行了强制清理,冯某甲遂到**居委会要求补钱,不补钱就要去北京上访。**居委会迫于信访维稳压力,于20l9年6月14日被迫补偿冯某甲木板800元钱。
7、2019年8月份,冯某甲将房屋出租给杨某某办幼儿园,装修期间杨某某将装修垃圾乱堆乱放,**居委会多次上门做杨某某,杨某某同意按要求清理装修垃圾,但冯某甲出来阻止,要求**居委会给她钱,才能将装修垃圾清理掉,不然她就到北京天安门上访。2019年8月3日,**居委会被迫补偿冯某甲石子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表、归案说明2份、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照片3张、领条3张、房屋租赁合同、上饶市人民政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丰区城管局关于城市环境“十乱”行为和关于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偷倒垃圾破坏环境行为的通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冯某甲赴京非正常访的情况汇报2份、离婚协议书、**临时建房拆迁协议2份、安置协议书2份、承诺书2份、保证书1份、领条3张、证明1份、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冯某甲石棉瓦等物品清单3张、协议书1份、领条1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件1-4、承诺书、停访息诉协议书、房屋平面图2张、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工作说明、训诫书3份、被告人非访照片2张;下溪财政所支出报销单23张、银行回单1份,情况说明1份、领条5份、非正常访登记情况一张、广丰县2009年以来赴京上访情况表2张、2014年广丰县进京非访情况回执汇总2张、落地报告单1张、涉访人员稳控表2张、冯某甲信访呈批单4份,信访件基本情况表2份、区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处置冯某甲缠访闹访、进京涉访时间联席会议纪要》、**街道关于请求依法打击**居冯某甲非法信访的报告;
2.证人证言:洪某某、王某某、冯某乙、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违反信访条例多次赴省进京非访,被训诫3次、被行政拘留3次仍然继续赴省进京非访,或者以赴省进京非访为要挟,给当地政府施加巨大的信访、维稳压力,从而借机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数额165420 元,同时造成当地政府赴省进京接访费用支出323822.7元,给当地政府造成财力和人力的巨大支出,严重影响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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