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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办事处**中学,住麻城市**办事处**城**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自己位于公园城上城**号**栋**单元**室的家中,以及冯某甲在城区建设路**宾馆开的**房间里,共计26次容留吸毒人员冯伟能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指认笔录;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为他人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

3.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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