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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容留他人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现住钦北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9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承包望江**社来经营,到2018年9月份,冯某乙因病过世,冯某甲开始接手经营望江**社。冯某甲在接手望江**社经营以来,为了增加旅社收入,就允许外地卖淫妇女在望江楼开房入住,并容留这些卖淫妇女在望江**社房间里面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冯某甲收取卖淫妇女的房费。2019年9月21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望江**社304房间抓获卖淫嫖娼的韦某甲、李某某,307房间抓获卖淫嫖娼的韦某乙、梁扬学,在望江楼大厅抓获等候卖淫的韦某丙、韦某丁两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韦某丙、韦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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