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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妨害公务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藏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冯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冯某甲外逃,凉州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30日上网追逃,同年9月25日将冯某甲抓捕归案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8 日17 时10 分许,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民警焦某某带领民警李某某和郭某某到武威高速公路出口处执行传唤被告人冯某甲到经侦大队接受调查的任务,被告人冯某甲拒不配合调查,并强行将后方一辆白色越野车撞开后逃逸,冯某甲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严重威胁到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玲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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