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栋**室。2004年12月10日因犯偷税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7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甲介绍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和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时任书记钟某某签订了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改造委托代建合同书。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冯某甲撮合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因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与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建合同书未经村民大会通过及拆迁安置等问题,导致该工程无法进场施工。2016年8月8日,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解除了双方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冯某甲假借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旧村改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伪造授权委托书,与被害人温某某、张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分承包劳务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45万元,并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用途。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假借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旧村改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伪造授权委托书,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50万元,并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授权委托书模板、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收据、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建设工程劳务清包施工合同、收条、汇款凭证截图、汇款凭证、建设工程分承包劳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改造委托代建合同书、合同解除协议书、苍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条件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苍政征(2013)4号)、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征收土地方案、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苍南县龙港镇环河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文件(龙政发(2017)63号)、公章印模提取清单及温州市印章刻制备案单、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两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林某某、冯某丙、陈某某、罗某某、徐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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