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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楼社**楼**。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利用手机号加他人微信并通过微信群“古之美高端拍卖平台”,以竞价拍卖的形式出售玉石类物品。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采取使用微信小号冒充买家,在微信群中喊价抬价,出示虚假鉴定证书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低劣玉石类物品,骗得被害人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19 570元。事后,被告人冯某甲对被害人的微信实施拉黑、移出群聊等手段,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河南省南阳市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冯某甲的电脑主机三台、记事本二本、手机三十四部、平板电脑二部、吊坠一个、玉镯三个、电话号码簿一叠、黑色文件夹一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快递信息、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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