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渔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洪湖市**镇**渔场往自己承包的鱼池行驶。当日19时许,当车行驶至洪湖市**镇**渔场**组路段时,与刘某某停在路边的鄂F****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从现场将被告人冯某甲带到洪湖市**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冯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55mg/100ml。
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2.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3. 证人冯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 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 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鄢烈武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渔场**号,联系电话1366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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