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中专文化,裁缝,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街**号(户籍地: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奇瑞小车(牌号鄂J****5)回家,当其驾车行至**镇**村委会路段时,发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甲在往左打方向避让时又与对向鲁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冯某甲被现场处置前次交通事故的民警抓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冯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因涉嫌醉驾,民警将被告人冯某甲带到武穴市二医院抽血备查。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1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已赔偿鲁某某经济损失9059.61元,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检查笔录;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街**号。
联系电话1363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冯刚(曾用名冯纯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裁缝,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大金镇苏垴街1034号(户籍地:武穴市大金镇大梅村冯竹林垸4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4时许,被告人冯刚酒后驾驶奇瑞小车(牌号鄂JD1355)回家,当其驾车行至梅川镇鲁全二村委会路段时,发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冯刚在往左打方向避让时又与对向鲁绍中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鲁桂中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冯刚被现场处置前次交通事故的民警抓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冯刚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因涉嫌醉驾,民警将被告人冯刚带到武穴市二医院抽血备查。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刚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1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刚已赔偿鲁桂童经济损失9059.61元,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检查笔录;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被告人冯刚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冯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刚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刚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大金镇苏垴街1034
号。联系电话13635857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