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森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联系电话15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54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5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康某某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并与副驾驶位同车人互换座位,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冯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8.6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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