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苏H***V*号轿车,从涟水县幸福里小区西门出发,沿淮河路、淮浦路、渠北路到同乐坊酒吧、KTV内再次饮酒,次日3时许,冯某甲又驾驶上述车辆,沿渠北路、涟洲路、常青路、襄贲路行驶至白鹭桥上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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