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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肄业,镇江市****建材厂**,住江苏省镇江市********建材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皖CQ****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行驶至古雄隧道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mg/100ml。

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镇江市**镇**镇**村**建材厂;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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