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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A号黄色别克牌小轿车沿延康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康巷南二环口时,适逢余某某驾驶陕G****8号小轿车由南二环由南向北进入延康巷,二人互不相让,进而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余某某闻到冯某甲身上酒味较大,怀疑其酒后驾驶,随后报警。后被告人冯某甲被赶来的碑林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甲血醇浓度为120.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

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6、被告人户籍信息;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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